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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权并非提款机,消费者权利有边界

2020-10-23 18:23|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580| 评论: 0|原作者: |来自: 多彩贵州网

  近日,深圳一女子因给多个外卖商家恶意差评,骗取“赔偿款”1420.53元而被批捕。(10月21日)

  以差评换钱财的操作手法早有先例。2018年,浙江一男子曾因多次恶意申请外卖退款被判刑9个月。外卖的金额不值一提,却因贪图这些蝇头小利而留下案底,显然,他们都将差评权当成了生财工具。其背后的逻辑是:消费者具有评价的权利,同时商家惧怕差评影响声誉,因此往往愿意用“赔偿款”换给差评的消费者的满意。看似“你情我愿”的交易行为,实则是不怀好意的消费者利用自身权利钻了空子,寻找到了新的不法获利空间。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监督权,即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时下,国际上公认的消费者权利同样包括消费者有权提出消费意见、有权获得合理赔偿。但往往现实生活中,这种“合理”很难评估其是否为真正的“合理”。比如恶意差评的常见理由有“吃出了虫子、头发等导致身体不舒服”,这个时候,平台和商家都难以鉴别其真实性,而现有的好差评机制也更偏向于站在消费者这边。于是,恶意差评的消费者便抓住了这个机会,把原本消费者的“保护伞”变成了“提款机”。

  差评权变成提款机,既是对好差评机制的误读,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好差评机制原本是为了改变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居于劣势地位的情况,在电商消费出现之前,消费者遇到不好的产品或服务,往往选择自认倒霉或投诉这一效率较低的方式。而好差评机制直接让消费者掌握了评价的主动权,一定程度上也对商家起到了督促作用。滥用评价权,无疑会对其他消费者造成误导,削弱评价机制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电商消费的普及,甚至已经形成了“专业差评师”这一职业,这种团伙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行为,无疑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更大威胁。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宝贵的权利并非没有边界。在边界内,则是合法行使自身权利;越过边界,则得不偿失。诚然,面对合法行使索赔权与追究消费者法律责任的现实困境,如何合理确定消费者索赔权的边界仍值得探讨。然而“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每个人都会是消费者,我们首先能做的,就是把握边界,依法维权。(重庆大学 霍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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