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对象。明确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并按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落实相关药品收费价格。县人民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共11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加入该县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主体范围。对自愿加入带量采购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向市医保局申请相关权限,助力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采购主体范围。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药品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药品采购流程,均与配送公司签定《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执行单品种竞价评标结果,通过药品配送企业自愿报名、资质材料审核确定配送公司,全县分解到药品带量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首批采购药品于2020年5月已投入使用,各家医疗机构基本完成药品带量采购任务。 二是不折不扣落实全省药品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按照黔医保发〔2019〕69号文件中关于“各级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预付给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预付款的申报额度为医疗机构上年度申拨费用总额的2.5%。按照筑合医发〔2019〕15号文件要求,确定2020年预付款申报额度基数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报拨付医保费用。2019年12月,向全县公立医院预拨付资金165万元。并对省、市分配给该县的9种药品(含不同规格)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分配,约定采购量共计21.3194万片(/支/袋),各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严格落实药品验收入库及储存管理相关制度。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4+7”药品带量采购药品的审核制度,保持“4+7”药品带量采购药品有合理库存,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在完成“4+7”药品带量分解任务量后,进一步扩“4+7”药品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配送商基本在48小时内能配送到医院并严格严格验收、入库,对非“4+7”带量采购的药品,要求配送公司重新配送。 三是做好医疗机构服务保障工作。按照省、市统一时间节点要求,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采购任务,如因特殊完不成采购任务的,需写出具体原因。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为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采购工作的影响,通过采用医保工作群的方式对各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带量采购工作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交流,收集和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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