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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伦敦奥运会内容运营和营销宣传的通知

2012-7-11 17:23| 发布者: edit| 查看: 751| 评论: 1|来自: 金州在线
摘要: 关于规范我省伦敦奥运会内容运营 和营销宣传的通知 中电信黔市场〔2012〕90号 各市(州)分公司、各专业分公司: 2012年第三十届奥运会将于7月27日在英国伦敦举行,为推动和促进创新业务发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
 关于规范我省伦敦奥运会内容运营
 
和营销宣传的通知
 
中电信黔市场〔2012〕90号
 
    各市(州)分公司、各专业分公司:
 
    2012年第三十届奥运会将于7月27日在英国伦敦举行,为推动和促进创新业务发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翼视讯(手机版、PC 版)等业务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开展了相关合作。近日,集团下发的《关于规范伦敦奥运会内容运营和营销宣传的通知》(中电信创新〔2012〕35号)、《关于规范伦敦奥运会内容运营和营销宣传的通知》(中电信号百〔2012〕71 号)等文件要求,对伦敦奥运会的宣传进行了规范。为避免我省在营销宣传中不当使用奥运会相关资源,造成法律纠纷,省公司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奥运”、“伦敦奥运会”等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其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和伦敦奥组委。除国际奥委会、伦敦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赞助企业外,任何其他企业不得将上述标志用于商业性目的。
 
    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伦敦2012年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业务权利。新媒体业务权利包括:
 
    (一)网络业务权利,即通过互联网输送伦敦2012年奥运会赛事的权利;
 
    (二)移动业务权利,即使用任何无线通讯技术、通过移动设备传送伦敦2012年奥运会赛事的权利。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并未获得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任何互联网视频播放、移动视频播放及赛事图文信息的转授权。省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号百经营机构在各自运营和管理的网站中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播或链接,也不得与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开展上述合作。在各类市场营销或业务宣传中,省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号百经营机构要避免直接使用“伦敦奥运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省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号百经营机构与伦敦奥运会相关的宣传物料的电子档应通过邮件方式及时发给贵州号百信息分公司市场部,由市场部统一提交给集团视讯运营中心,并由视讯运营中心统一汇总递交合作方做备案确认,未经视讯公司备案确认,不得擅自设计、制作、使用与伦敦奥运相关的一切宣传物料(含视频、图片、文字)。
 
    五、省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号百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业务、移动业务等外包的管控,如各地信息港网络业务、门户网站的外包合作业务、与电信合作的声讯业务等,应严格要求合作方执行本通知,对于与伦敦奥运会相关的宣传物料的电子档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确认,不得擅自设计、制作、使用与伦敦奥运相关的一切宣传物料(含视频、图片、文字)。
 
    六、省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号百经营机构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进行自查,排查各自宣传物料有无与通知要求相冲突的地方,并将自查结果《伦敦奥运会内容运营和营销宣传自查表》和需备案确认的相关宣传,一并提交给贵州号百信息分公司市场部。
 
    在相关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公司联系。
 
    联系人:
 
    省公司市场部: 王芳 18908510018
 
    贵州号百信服分公司市场部:王晶 18985019955
 
    附件:伦敦奥运会内容运营和营销宣传自查表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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