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6月10日获悉,兴义市出台《兴义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兴义市财政局制定的《兴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黔西南州财政局印发的《黔西南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州财行【2009】3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费的管理,严格审批与报销制度,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时间、定地点、定人数。 第三条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四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二)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副州级以上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县级及以下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
(二)到市外州内出差凭据在限额内报销。到州外出差,凭据报销的住宿费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单位可在差额部分的50%以内给予补助。超过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县级以下出差人员原则上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单数人员(或异性)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公杂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费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数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二)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出差住宿及生活安排由单位自行据实解决。 第八条 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列车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全列软席列车按同席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成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的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连续乘坐(中转未住宿可将乘坐时间连续计算,下同)列车满12个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满6小时的,每满6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条 赴州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人员和离开本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由原单位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原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一次。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三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由工作人员调入单位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突破本办法制定差旅报销和补助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十八条 原兴义市财政局制定的《兴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兴市财政字【97】第36号文件)中关于差旅费开支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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