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停车场上班时间免费停放
收费停车,车辆丢失要担责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并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收费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规定,办公时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应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收费停车,车辆丢失要担责
据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3月11日正式颁布施行。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停放服务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况为: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进入游览参观点、车站、码头、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办公时间,党政单位停车场应免费停车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不得转嫁给外单位车辆承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应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办法同时规定: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停放标准、占道停放标准高于专用区域停放标准、室内停放标准高于室外停放标准、高峰时段停放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停车标准、中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小型车停放标准、超大型车停车标准高于中大型车停车标准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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