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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十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2010-12-26 10:44| 发布者: 丽丽| 查看: 1088| 评论: 0
摘要: 各市(州、地)教育局,省直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38号),《贵州省进一步贯彻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实施意见》(黔教人发499号)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将组织评选第十一批中小学特级教 ...

 

各市(州、地)教育局,省直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贵州省进一步贯彻<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实施意见》(黔教人发[1998]499号)有关规定,今年我省将组织评选第十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20109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予推荐)。

 

(二)评选条件

 

申报特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小教系列为小学高级)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任高级职务以来,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岗前培训合格,取得“2006-2010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或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改革开放,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品德高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在教育教学中带头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高级职务以来,没有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或进行有偿教育服务及做出其它有损教师声誉的行为。

 

3、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深受学生、家长拥戴,是当地教育界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任高级职务以来,年均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坚持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省教育厅黔教语发[2007]243号文件规定的持证上岗等级要求。历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获得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4、担任班主任工作或团队工作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在全面教育、管理和指导学生方面成绩显著。任高级职务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先进集体或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5、任高级职务近五年以来,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方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有2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并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著作,在省级以上相关专业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教研员每年要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或每年有4篇论文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提供两篇代表作及各两名同行专家评语)。

 

6、任高级职务以来,主讲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学术讲座、专题报告(提供主办单位文件通知书、教案等有关材料)等教研、教育学术活动二次以上。指导、培训本地(校)中青年教师三人次以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指标分配

 

2010年特级教师评选名额为100名。各市(州、地)根据分配名额实行等额上报。根据各市(州、地)中小学教师数占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比例,现对100名指标分配如下:

市州地

西

评选名额

12

14

7

11

11

12

15

7

8

3

100

 

三、评选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从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出发,坚持以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评选重点,切实保证一线教师占推荐评审总人数的80%以上;要把特级教师评选同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优先选拔推荐省、地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二)坚持“民主评选、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评选程序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市、州、地要扩大推荐名额下达到县,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广大教职工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把评选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下,把真正优秀的教师选拔出来。对评选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一经发现六年内不得申报特级教师。

 

(三)坚持按照有关评审条件和标准进行推荐、评审,宁缺勿滥。推荐时基层单位对确定的推荐人选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基层上报人选,要在严格审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上报。各地要加强对基层评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分级责任制,对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及时加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评选组织及评选程序

 

为使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组建“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并在省教育厅下设办公室,即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选程序如下:

 

(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有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推荐办”),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各县以公示形式听取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推荐上报市(州、地)“评选推荐办”;市(州、地)“评选推荐办”通过全面考核并进行初评,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报经市(州、地)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

 

(二)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之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材料进行水平性审核,确定初步人选,送交“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省教育厅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第十一批特级教师人选并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送省人事厅、财政厅认可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下文授予合格人选“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最后报教育部备案。

 

五、报送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者个人材料清单

    

    1、《贵州省特级教师评审呈报表》一式三份。

 

2、个人总结(1500字左右)一份。

 

3、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任命(聘任)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骨干教师证书或有关文件,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教师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后盖章认可)。

 

4、按照评选条件要求能证实达到规定条件的论文、论著、科研(教研)成果及获奖证书、鉴定材料、相关证明(如:所指导中青年教师提供的证明)等原件。

 

5、本专业示范教学VCD光盘一张(一课时)。

 

6、另附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背面署名)。

 

以上材料要求用牛皮纸档案袋(盒)分装,并在封面打印申报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内装材料清单。

 

(二)市(州、地)上报材料:市(州、地)教育局推荐评选报告(须说明评选过程及公示等情况);《申报第十一批贵州省中小学特级教师人选登记册》;申报者个人材料。

 

(三)各市(州、地)教育局请于20113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逾期不再受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97)黔财综字第28号规定,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收取评审费250/人,作为评选工作经费。

 

附件:1、贵州省特级教师评审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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