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拆除非法使用警灯警报器的通告 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安部、省公安厅通知要求,于2010年 11月15至22日,全省公安机关对非法安装使用的警灯警报器进行集中清理,现特通告如下: 一、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灯、警报器、标志灯具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二、“运钞车”、“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车”等社会车辆不属于安装警灯、警报器范围的车辆。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凡不属于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范围的车辆,在此前因工作需要,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安装使用的,必须主动拆除,今后不再年审、使用。 五、凡未经批准而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一律自行拆除。 六、集中整治结束后,发现非法销售、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行业和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将强制拆除、收缴,并依照相关法规从重处罚。 请有关车属单位和个人主动整改,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投诉时请告知时间、地点、车牌号、违规事项等)。 举报电话:0859-3292076、 3231472、 3118557 特此通告! 黔西南州公安局 二0一0年十一月 十二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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