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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困难企业”需满足五个条件

2009-4-5 14:12|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839| 评论: 0

  据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我州“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推动我州困难企业界定审核工作,确保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及时到得政策补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我州州直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困难”界定有关问题明确了如下处理意见:

  认定 “困难企业”需满足五个条件

  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出台,州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划定的困难企业原则和范围是“救急不救贫”,对象是我州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冶金、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煤炭、电力、流通等行业中的困难企业。享有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一是依法纳税,生产经营正常,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产值、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二是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2008年度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三是2008年度未发生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以上、全年不超过在册员工总人数10%的企业。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五是已制定了减薪保岗位(含经营者年薪)计划且已尼执行的企业,减薪后职工平均工资应低于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2008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解社会保险费申请。在缓解期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死亡的限“退一补一”的办法进行补缴后办理有关手续;员工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采取“走一补一”的办法督促企业补缴该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已享受工伤人员待遇的的继续确保发放,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照常规办理。同时,困难企业不能因企业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而停止或降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标准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失业金标准发放

  2009年度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金额,按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人数计算。

  对第一批界定的“困难企业”实行分类补贴:属于“生产型”的企业可实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发放,共连续补助6个月,人均获补金额共2730元。属于“流通型”的企业可实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进行测算,6个月人均获补1848元。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中的一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该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衬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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