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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千方百计满足群众法律需求

2009-3-31 11:35|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1140| 评论: 0

  本报讯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是否有收取受援人财物及吃请行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申请法律援助是否方便?我州司法行政系统根据省司法厅的部署从3月中旬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对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进行全面回访。

  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旨在通过回访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为他们反映和呼吁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帮助、引导和促进解决他们的法律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和谐;有效监督办案人员廉洁公正,尽心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注重法律援助实效,使法律援助成为困难群众找得到、信得过的“贴心人”;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进一步向全社会传递信息:只要困难群众需要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就一定会克服困难,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为将此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我州成立了以各级司法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要求:州司法局每年要对25名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开展上门回访服务活动,各县(市)司法局每年要对10名民事法律授助授援人开展上门回访服务;全州各级司法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干部,每人每年至少要上门回访1人。要求在回访过程中了解到的受援人从何种途径知道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等各种情况都将记录在案。每位回访对象均建立联系卡,建表造册,记录进行回访的具体时间、具体事项、收集到的意见、对社情民意动向的分析及汇报情况等。

  通过回访对仍然存在的法律援助后续事务,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对不属于法律援助后续事务的困难和情况,要带回来,由司法行政机关集中统一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和呼吁,帮助、促进此类问题的解决。         (本报记者 彭高琴)

  

  链接: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摘自:《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摘自:《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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