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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小便被嘲笑引发群殴 双方轮流当被告

2009-3-29 14:26| 发布者: BoA| 查看: 455| 评论: 0

  当街小便被嘲笑,便与对方发生冲突,双方在打斗中多人受伤,其中被嘲笑一方有人重伤死亡。

  法庭当年审理,被嘲笑方的两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嘲笑方的几人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另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当街小便被嘲笑引发群殴

  2004年1月28日,吉林市市民郭永刚的侄子过生日,郭的老板马国峰请客,5人在德胜门一肉串店吃饭,酒足饭饱后,他们开着面包车往回走。经过鞍山街路口等红灯时,前面一辆捷达出租车里下来人,站在马路上小便。

  “真是不像话,素质太差。”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马国峰嘲笑他们。

  出租车上的几人也是刚喝完酒,受到嘲笑被激怒了,便上车追赶,在长春路与黄旗屯街交会处附近,将面包车强行截住。

  马国峰与车上的郭永春下车,想与对方解释,结果被几人围着一顿打,并将马刺伤。见自己人被打,面包车上郭永刚等人拿起车上的千斤顶、千斤顶压杆等工具下车将出租车上下来的3人打倒。

  出租车上的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法医鉴定,孙某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出血、脑疝死亡,出租车上另一人杨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骨折,属轻伤;马国峰肩背部外伤致少量血气胸,构成轻伤;郭永春左额顶部发际内3.5cm瘢痕,构成轻微伤。

  被嘲笑者寻衅滋事被判刑

  2004年末,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查明,杨某伙同韩某、孙某(已死亡),指使所乘坐出租车的司机,将面包车强行截住,辱骂、殴打从面包车下来的被害人马国峰、郭永春等人,并持刀刺伤两人。面包车上的另3人见同车的人受到伤害,才出手将正在持刀行凶的杨某、韩某、孙某打倒在地。

  开庭时,马国峰与被告人杨某和韩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杨某和韩某各一次性赔偿马国峰经济损失1万元,并已付清。

  法院认为,杨某、韩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嘲笑者故意伤害被判刑

  在未撤销船营区法院判决的情况下,2008年末,丰满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而这次的被告却是面包车上的马国峰4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孙某母亲提出5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丰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杨某、韩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在此情况下,郭永刚等人为避免本人及他人受到继续侵害进行反击,该行为虽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孙某死亡及杨某轻伤的结果,其防卫显属过当。

  马国峰在自己被他人用刀捅伤时,喊郭永刚帮助自己,其对郭永刚等人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在孙某等人被打倒后没有要求郭永刚等人报警及抢救,孙某、杨某死伤的后果马国峰并不反对,故马国峰对此应负刑事责任。

  今年1月16日,法院判决4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永刚有期徒刑7年,张勇有期徒刑2年6个月,程化君有期徒刑2年6个月,马国峰免于刑事处罚。

  4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母亲19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64元。

  嘲笑者不服判决上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马国峰不能接受。“我下车后,他们对我拳打脚踢,又用刀刺我,同车的人下来前我就已经被打昏过去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我都不知道,咋就莫名其妙的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呢?”马国峰认为,自己应属于正当防卫,为此他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3月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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