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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服刑动杀机 赔上性命又赔钱

2009-3-26 16:12|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1239| 评论: 0

  本报讯 3月19日,中级法院到贵州省兴义监狱就被告人郑登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宣判,兴义监狱50多名服役人员旁听宣判。

  被告人郑登海,1977年12月1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14日交付兴义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于贵州省兴义监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登海因故意伤害致死舒永田姻亲易烈凤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2月14日被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被害人舒永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10月10日被投入兴义监狱服刑,与被告人郑登海系同监室的服刑犯人。2008年10月10日下午5时许,服刑人员吃饭中,郑登海因怀疑舒永田要杀他,便手持混凝土残块将舒永田殴打致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登海在服刑期间因怀疑被害人舒永田要对其报复,便持混凝土残块打击舒永田头部、面部,致舒永田死亡,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郑登海犯罪后被判处刑罚,其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作恶,又将他人杀死,手段残忍,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郑登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登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卫红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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