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整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源,加强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环境管理,打击危险废物跨省市非法转移倾倒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危险废物联防联控。2020年11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监察专员陈莉带队前往四川成都参加生态环境部召开的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暨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工作座谈会,渝川黔滇四省市签订《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上游四省市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四省市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建立省域间协作的危废处置体系。每年4月底前相互通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情况和实际转运情况;相互通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持证单位经营活动情况(包括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实际接收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相互通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本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或计划)及推进情况。 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快审快复机制。每年6月、12月根据各省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提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需求信息并相互通报,以利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利用单位快速达成需求对接。对于省、市之间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用)的征求意见行政函(文件),由专人负责快审快办快复,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回函。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制度,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每年12月,各省市根据辖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情况提出与其他省市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 建立突发事件危险废物应急响应机制。在环境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因处置能力及地理位置等原因,需要跨省市应急转移处置的,经双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后,可先行转移处置再补办相关手续,并主动配合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应急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 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联合执法制度。以废酸、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联合开展跨省市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在省、市之间发现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可联合组织开展分类、核查、鉴别等工作,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白名单”合作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落实《长江经济带上游省市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简化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一是确定“白名单”内容。四省市将根据各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相互之间建立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制度,今后视制度执行和跨省市转移类别数量变化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对纳入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制度的危险废物类别进行调整。 二是简化跨省市转移审批手续。原则上,上年12月前,在确保环境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两省(市)之间分别提出下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及相应接收危险废物类别和数量“白名单”,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函告对方。双方可按“白名单”直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对方。 三是严格日常环境监管。如申请跨省、市转移数量超过“白名单”确定数量,双方应提前函告对方并征得同意,方可继续审批。一旦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利用处置单位不再具备处置能力,以及其他影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函告对方。 四是及时通报信息。每年第一季度,双方将上一年度纳入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制度中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实际接收、处置情况,以及环境管理情况相互函告。每年四省市轮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双方或多方定期会商和研究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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