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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取酬”,成不了贪腐“遮羞布”

2020-11-10 16:39|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530| 评论: 0|原作者: |来自: 多彩贵州网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一起挂名取酬的典型案例。据介绍,原浙江省南湖市委副书记姚沈良在任职期间及退休后,通过妻子周玲珍,以混凝土业务费、工资、奖金的名义,收受某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姜祖良所送的好处,共计人民币201万余元。为制造在混凝土公司工作的假象,周玲珍有时跟着其他业务员跑业务、谈合同,只要是她露过面的项目,都计入她的业务提成。

  如果姚沈良的妻子周玲珍,确实在房产公司上班,也确实亲力亲为跑业务、谈合同,有工资、有提成天经地义。然而真实情况却是“实际上她基本什么都没做,只是人到了谈业务的现场。混凝土公司的老板想以此为由头来给她送钱。”这样看来,所谓的跑业务、谈合同等,只不过是官商勾肩搭背、权钱交易的“遮羞布”,通过“挂名取酬”,让行贿受贿有了借口。

  梳理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贪腐案件,不难发现,这种“挂名取酬”已经成为一些别有用心者“围猎”党员干部的惯用手法,也成为一些甘于被“围猎”的党员干部企图掩人耳目的“遮羞布”。一些领导干部让自己的妻子、家人到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挂个名,不做具体的工作,然后堂而皇之地领取工资,以此“洗白”贿赂款。

  难道“挂名取酬”真能骗过纪律和法律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从这不难看出,官员绞尽脑汁、挖空心思搞的“挂名取酬”,早已触犯了党纪国法,等待他们的一定是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的惩治,妄想通过身边人“挂名取酬”的方式,来掩盖贪腐的行径,也只能是官员的一厢情愿,如此做法,很傻、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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