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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试不爽的“走法律途径”不是搪塞避责的挡箭牌

2020-11-5 18:12|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746| 评论: 0|原作者: |来自: 多彩贵州网

  车子在停车场被砸坏,车主索赔,停车场工作人员称不负责车辆的损失,纠纷协调不了,要车主“走法律途径”;游乐园管理疏忽,致使游客在游玩时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不成,园区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11月3日,半月谈)

  “走法律途径”,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更具有特殊意义。然而,当矛盾纠纷发生后,本该担负起责任的一方主动提出“走法律途径”正在成为常态。诚然,法律意识增强是好事,但究竟是真希望法律介入调处,还是存在推诿侥幸心理,这背后的真相值得推敲。

  随着国家推行全面依法治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遇到问题后都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然而,在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抛出“走法律途径”的话语,不见得是真心希望寻求公平正义,而是心里往往打着另一副“小算盘”:抓住普通群众维权的短板,逼其知难而退。

  “法律途径”是指需要法律强制力保证,当事人不愿、不能主动进行,或者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本应承担责任的一方之所以敢说“走法律途径”的话,原因在于,一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代表的是国家权力,在程序、规则上更加严谨,客观上导致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时间、精力、金钱等方面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二是有些群众缺乏走法律途径的经验,存在“怕麻烦”的心理;三是普通群众平时法律意识不强,证据观念不足,导致证据缺乏;四是某些责任方是部门、机构或企业,有时间和精力与群众维权诉求“耗到底”;五是对滥用法律途径行为监管缺位,也是“走法律途径实则走不通”的重要原因。责任方口口声声喊出的“走法律途径”,多数情况下其实是一种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战术。

  “走法律途径”不应成为搪塞避责的挡箭牌,尤其是政府部门,更应该杜绝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在面对群众的各种诉求时,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认真讨论分析。对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确实不合理的应及时沟通解决。责任方只有真正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勇于承担责任,再借助基层调解等手段,双方才有可能及时弥合分歧、达成一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想要减少甚至是杜绝以“走法律途径”为挡箭牌的现象,一是群众要树立和养成法律意识,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当作身体力行的原则和指引,久而久之“法律途径”将成为一种具有威慑力的默契;二是政府要健全社会管理机制,从根源上打击恶意规避责任者的“底气”;三是政府要推进简易司法程序,推广诉前法院,缩短维权时间,减少跑腿次数;四是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推诿责任的责任方实行惩治,尽早打消一些人把“走法律途径”当成免责挡箭牌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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