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省政府严格保护耕地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根据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规定,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贵州对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提出“十个一律”要求。 一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二是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 三是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四是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五是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六是“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八是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十是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通知强调,全省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日常监管执法机制,压实县乡责任,对违法占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要加强宣传引导,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时处置土地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强化监管,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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