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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 罗旭东)同事之间开开玩笑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以开玩笑的名义,给同事冠以具有侮辱性的绰号,不但缺乏对人的尊重,还有可能引来祸端。近日,威宁县公安局六桥派出所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因为起绰号引发的矛盾纠纷。 7月27日14时许,威宁县公安局六桥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威宁县六桥街道街心花园某珠宝店内发生纠纷,有人打架。接警后,六桥所警员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初查,系两名店内员工发生纠纷后相互抓打。民警随后将两名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查,系店内员工某甲用同事某乙的姓名开玩笑,称对方为“潘金莲”,某乙气不过,动手打了某甲,随后两人互相抓打,这才发生了报警的一幕。 最终,涉案的两人分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和训诫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警方提醒:打人是不对,但恶意给他人呼侮辱性绰号同样也属于欺凌,话出口前思三分,不要因为一时口快,而引发本不该发生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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