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特别的庭审在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这是一起撤销仲裁裁决案,庭审现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原、被告席空无一人。原来,这是州中院采用网络庭审系统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家即可参与庭审。 据悉,2019年12月5日,义龙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华工资8702元,经济补偿6380元。某电梯(贵州)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1.杨某华与某电梯(贵州)公司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工龄仅为一年,仲裁认定为两年错误。因杨某华工龄仅为1年,某电梯(贵州)公司只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4525元,仲裁认定为6380元错误。2.因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认定某电梯(贵州)公司向杨某华支付该期间工资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等事由。本案中,裁决书对前述问题的裁决结果均是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作出,某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主张实质属于对裁决结果所依据的事实提出异议,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存在法律法规适用的审查问题。该电梯公司的申请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不予审查,因此裁定驳回该电梯公司的申请。庭后,法院将庭审笔录、民事裁定书等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各方当事人签收。 这起案件只是州中院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近来,黔西南州中院仍未松懈疫情防控力度,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手抓”“两促进”,依托智慧法院优势,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参与庭审,既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还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贡献了法院力量。(通讯员 岑云萍 张凤利 罗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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