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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猎捕51只斑鸠 被判处管制一年

2020-3-26 10:11|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422| 评论: 0|原作者: 杨云霞|来自: 黔中早报

  网络庭审现场(图由平坝法院提供)

  男子王某某从网上买来捕鸟网,利用拉网的方式成功捕捉51只斑鸠,并以每只20元的价格销售。近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从市场上购买两张专用于捕猎斑鸠的捕鸟网,后将捕鸟网安置在西秀区岩腊乡三股水村岩头组茶厂门口(小地名)的树木里,利用拉网的方式捕捉斑鸠,后又以每只20元钱的价格进行出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斑鸠51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所捕捉的猎获物为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山斑鸠,属“三有”保护动物。2020年2月26日,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向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近日,经平坝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当庭作出裁判,判处王某某管制一年。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珍贵、濒危的陆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猎捕数量达到“情节严重”,则可构成非法狩猎罪,如斑鸠、麻雀、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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