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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酒司机“调包”血样 三交通协管员获刑

2020-3-18 13:12|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261| 评论: 0|原作者: 司春艳 高松|来自: 贵阳晚报

  贵州省盘州市一名司机醉驾被查后,3名交通协管员协商,通过抽取司机酒醒后的血样注入被查时的血样混合稀释,让司机未达到酒驾标准。3月1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认定交通协管员即被告人肖某、李某某、孙某某3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遂依法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6月26日20时许,敖某酒后驾车被盘州市断江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后断江交警中队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样送至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室送检。

  据介绍,敖某被查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遂联系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协管员肖某帮其处理酒后驾车一事。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联系该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孙某某商量如何处理,孙某某遂联系在交警大队负责协助血样送检的交通协管员李某某。三人商量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到交警大队物证室拿到敖某的血样交给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将血样与敖某2019年6月27日酒醒时抽取的血样混合稀释后将血样交给被告人李某某放回物证室送检。

  事后,敖某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李某某。

  3人的合谋,致混合送检的敖某的血样2019年6月28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未达到酒驾标准。而敖某抽取的未被混合稀释的血样2019年7月5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89.07mg/100ml,构成醉驾,至此事情败露。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某、李某某已主动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万元交至盘州市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李某某、孙某某为使他人逃避法律责任,遂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鉴于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交违法所得等情节,被告人孙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等情节,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是,法院判决三被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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