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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法院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案 8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0年

2020-3-16 10:17|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512| 评论: 0|原作者: 山遇水
  日前,普安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案,黄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1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悉,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干某商量买卖熊掌和熊胆并转款5万元给干某。2019年3月24日,干某从云南省香格里拉市运输熊掌、熊胆等物品在云南省曲靖市与黄某完成交易后,黄某驾驶自己的轿车运输熊掌、熊胆等物品返回浙江省途经沪昆高速普安茶场服务区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疑似熊掌31只,疑似熊胆4个。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熊掌物31只全部为哺乳纲食肉目熊科亚洲黑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II级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疑似熊胆物4只,其中3只为家畜牛胆,其中1只为亚洲黑熊的熊胆。经检测31只亚洲黑熊熊掌价值为256000元;1只熊胆的价值为20000元。

  普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8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熊掌、熊胆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收购、运输、出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干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迪某、尼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功某、尼某、单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作案工具、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制品全部予以没收。(通讯员 陈 成 李畅君 岑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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