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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4月起施行 抚恤对象包括六类公民

2020-3-13 14:46|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394| 评论: 0|原作者: |来自: 省退役军人厅

  3月10日,贵州出台《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2019年12月16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以第1号部令公布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贵州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抚恤对象为以下六类公民: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实施细则》在制度设计方面,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评残程序更加规范和明晰。一是明确了申请新办、补办评定及调整残疾等级的概念、应具备的条件、应移交的材料和办事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职能职责和办理时限。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和办理评残申请过程中,办理时限至少缩短5个工作日;三是为保证优待抚恤和评残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明确和细化了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情形及程序,在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费用承担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否则将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进行了明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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