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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法院对钟甲、钟某明等涉黑案宣判

2019-11-1 09:27| 发布者: 272794389| 查看: 102| 评论: 0|原作者: 杨义霞|来自: 遵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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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布,该院对被告人钟甲、钟某明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明系习水县供电局桑木供电所二郎供电站工作人员,开设有石粉厂,为人大方并擅于交际,在二郎镇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人钟甲因与被告人钟某明系二郎镇钟氏宗族同辈,年纪相差不大,两人交往较为密切。1999年左右,钟某明凭借自己的社会关系,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让钟甲进入到二郎镇二郎村委会上班。之后,通过违规操作,钟甲先后担任该村村长、村委会主任。

  2012年11月,经国家批准,并经习水县人民政府考察,决定在习水县二郎镇修建火电厂。钟甲、钟某明、蔡某(已死亡)得知消息后,给当地政府出难题,阻碍电厂推进进程。在严峻的维稳形势下,二郎镇政府同意了钟甲、钟某明、蔡某等人成立以失地农民入股的运输公司的请求,于2013年3月12日组织群众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成立名为贵州习水利民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钟甲、钟某明等人继续煽动失地农民不配合征地拆迁,要求政府出台保障性文件,给政府施压,得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征地农民劳务就业和车辆运输”的保障性条件。于是,钟甲等人为掩盖其谋取利益的目的,把政府为解决失地农民生计而出台的“备忘录”视为其管理的益民公司的“法宝”,四处打着“失地农民要吃饭”的旗号,开始有组织地作案,以暴力、威胁、滋扰、谈判、聚众造势等方式大肆强揽运输工程,收取管理费。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1000多万元。

  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通过系列犯罪行为及手段,形成了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钟甲、钟某明等1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相关被告人还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职务侵占罪。根据1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具备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钟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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