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桐梓县法院受市中院委托,对被告人明德和等13人涉恶案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明德和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明春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9年3月21日,桐梓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并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明洪胜、明宏兵、苟兵(三人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明德和、明春、黄林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聚合随机、相互呼应和支持,多次实施追逐、辱骂、威胁收费员、稽查员,堵塞收费站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被告人明德和、明春等人自己驾驶或者安排其聘请的驾驶员长期实施“冲跳磅”,少缴、逃缴通行费共计96355元,严重扰乱赤水市元厚、旺隆、月亮田收费站的正常收费秩序。明洪胜、苟兵、明宏兵与被告人明德和、明春、吴帮海、黄林、王宗杨、明小洪、明均海、李林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明春、明德和、黄林在公共场所辱骂、威胁、追逐收费站工作人员,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明德和、明春、黄林、王宗杨、黄林新、陈国义、李林、吴仕德、吴帮海、龙武兴、明小洪、明均海、唐尚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冲跳磅”,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 2019年4月16日,桐梓县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明德和、黄林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遵义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黔西南州文旅集团关于州体育局沙井街14-15
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 督导到一线 “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