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被告人吴某毫,系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猴场镇冗瓦村冗盖组农民,今年3月到望谟县乐旺镇务工,其间因采伐两株铁树,9月15日,被望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毫与廖某文(另案处理)等人在去望谟县乐旺镇乐宽村消水洞的途中,在公路边看见铁树叶子,吴某毫与廖某文就顺着铁树叶子的方向寻找铁树,二人寻至消水洞的公路坎上发现了铁树。被告人吴某毫采取用手刨、树枝撬等方式获得二株铁树后,拿到乐旺镇乐宽小学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毫采伐的二株铁树属于苏铁树,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案发后,林业部门及时将吴某毫采伐的二株铁树移栽,并全部成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毫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苏铁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非法采伐的苏铁树已移栽成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吴某毫表示服判不上诉。(通讯员 杨光勇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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