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五少年结伙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龙、杨某文、冉某锋、韦某尚、韦某等五人一审分别被处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龙、杨某文、冉某锋、韦某尚、韦某等五人在2014年1月11日至3月27日期间,相互邀约先后窜至望谟县复兴镇华侨西路、环城路、祥乐加油站、新政府以及石屯、乐旺等地的商铺,采取购买东西的方式引开被害人的视线实施盗窃作案10起,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价值2500元的遵义牌香烟10条、其他香烟5包及人造皮革单肩挎包1个。所盗赃款及香烟被五人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龙、杨某文、冉某锋、韦某尚、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五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依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对五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杨光勇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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