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对兴仁县民政局原党组书记黄光敏利用职务贪污受贿145万余元一案进行终审判决,黄光敏被执行有期徒刑17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光敏担任兴仁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和采购救济物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12575.6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救助粮过程中,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640000元,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万元。 此前,经黔西南州纪委、兴仁县纪委调查,黄光敏因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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