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王某在担任望谟县新屯镇交角村某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组村民张某的农村低保金7500元取走占为已有,王某因犯盗窃罪,近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王某原系望谟县新屯镇交角村某组组长,2012年6月15日,王某从望谟县新屯镇人民政府工作员包某处领取本组张某、杨某、张某义、杨某领等四户村民的低保存折后,除发给杨某、张某义、杨某领三户低保存折外,将张某的低保存折私自持有,并于2014年2月15日到望谟县农业银行将张某存折上的现金7500元取走私用。案发后,王某将存折及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杨光勇报道) |
望谟人保财险:道路基金暖人心 救急扶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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