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为了你及他人的行车安全,请未检车主持相关手续到就近的机动车检测站(联系电话及地址详见附件)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手续。从9月20日起,大队将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未检车辆依法查扣,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望谟人保财险:道路基金暖人心 救急扶危获
黔西南州文旅集团关于州政府办沙井街门面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