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一村民因多领取土地补偿款,取得不当得利财产,被乡政府诉至望谟人民法院。由于起诉主体及其内容都是合法的,法院给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罗某与被告岑某耕种甘蔗的土地在“里散沟”,两户共斑面积为4.78亩。2007年7月20日落实实物指标分解时产生纠纷,经移民站协商,确定被告岑某补偿面积为2亩,罗某补偿面积为2.78亩。被告岑某按2亩的面积已领取21740元补偿款,后罗某发现被告岑某得的面积多了,于2009年初向原告望谟县昂武乡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到实地复核处理。 受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在龙滩电站建设对淹没线375m以下的土地进行征收中,被告岑某多领的0.72亩甘蔗地补偿金7826.40元,理应返还原告。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岑某返还多领取的土地补偿金7826.40元给原告望谟县昂武乡人民政府。 (通讯员 黄海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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