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调换电饭锅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附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000元。 被告人罗某系望谟县蔗香镇蔗香村村民,2013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到本村“心连心”超市,因调换电饭锅一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肢体冲突,被害人刘某将被告人罗某踢倒在店内酒柜上,后被告人罗某从地上拿起一个破碎的酒瓶颈往被害人刘某的下巴插去,造成被害人刘某上唇部、下颌部及右颌面部不同程度损伤。为此,被害人刘某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2936.71元,并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刘某先对被告人罗某实施殴打,其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具有重大过错,对附带民事部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作出上述判决,罗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通讯员 杨光勇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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