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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义市城市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的公示

2014-6-11 17:19| 发布者: 她很orange| 查看: 1344| 评论: 9|来自: 兴义市物价局
摘要:   各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11〕30号)和〔黔西南州物价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11〕30号)和〔黔西南州物价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的通知〕(州价费〔2011〕14号)的规定,并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临时占道停车费专题会议纪要原则,现就规范兴义市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公示之日起15日内,请将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兴义市物价局收费管理股,地址:兴义市西湖路21号,联系电话:8700825。
 
  兴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11〕30号)和〔黔西南州物价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的通知〕(州价费〔2011〕14号)的规定,并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临时占道停车费专题会议纪要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兴义市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车型的划分:

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车型分为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型车。小型车为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
 
  二、占道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必须是经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划线设置确定的临时占道停放点,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划线设置的不得进行收费。

  为方便市民出行,城管部门在人行道上划线设置的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不得收费。
 
  三、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
 
  (一)一类区域为黄草、桔山街道办事处。
 
  (二)二类区域为坪东、兴泰、下五屯、万峰林、兴泰、木贾、丰都街道办事处。
 
  四、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一类区域收费标准:二轮摩托车每小时2元/辆.次;三轮摩托车每小时3元/辆.次;小型车每小时5元/辆.次。每次停放车辆超过1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的累进收费标准为:二轮摩托车每小时1元/辆.次;三轮摩托车每小时2元/辆.次;小型车每小时3元/辆.次。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二)、二类区域收费标准:二轮摩托车每小时1元/辆.次;三轮摩托车每小时2元/辆.次;小型车每小时3元/辆.次。每次停放车辆超过1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的累进收费标准为:二轮摩托车每小时1元/辆.次;三轮摩托车每小时2元/辆.次;小型车每小时3元/辆.次。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占道临时停车费实行累进计时收费,计时时间以收费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停车人离开车内时间起累计。
 
  五、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专项市场检查专用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服务内容:停车泊位处应有专人对停放车辆进行看管服务,管理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对车辆种类、车辆牌照、停放时间等进行记录。
 
  七、停车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各停车场所应按规定统一样式用蓝底白字制作公示牌标明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进行收费,收费收入按市人民政府规定上缴财政。收取的停车费原则上用于停车管理支出和作为城市公益性建设资金。
 
  八、其他相关事项按《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涉及占道临时停车的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兴义市物价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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