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兴义市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准入标准(修订)》规定,以下32所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不具备办学资格,经教育局研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办学许可的学校,均属于非法办学,应立即停止招生办学行为。如需继续办学,请按程序到市教育局进行申报,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否则将按程序予以取缔。 二、根据民办办学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有识之士创办合格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三、各乡镇(街道办)教育辅导站要明确专人对辖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做好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及审批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先办后报”和“办学不报”的非法办学现象发生。 四、敬告广大市民和学生家长,为保证孩子的正常学习、人身安全、学籍管理和系统教育,若您在送子女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时,必须要学校出示相关办学资质证明,坚决不送子女到非法办校学校就读。 附:兴义市无证民办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信息表
兴义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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