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府通〔201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号)和《省农委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4〕28号)、《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2014年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州牧通〔2014〕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2014年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府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兴义市境内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 二、禁渔时间。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各餐馆、酒楼、饭店等经营市场在禁渔期间严禁收购、销售、加工野生水产品。 五、实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养护珠江生物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珠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兴义市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兴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2231079 特此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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