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望谟法院审结一起儿子韦某以监护人身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父亲提出与母亲离婚案件,因韦某未提供其父亲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其为法定监护人的证明,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韦A与张某系结婚30多年的老夫妻,一双儿女均已成家,且韦A系退休教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两老口的日子令左邻右舍羡慕不予。但天有不测风云,韦A因脑溢血导致瘫痪在床,意识不清醒、手脚僵硬、口不能语、手不能写。在照顾韦A期间韦某及其妻子与其母亲张某发生矛盾,想把其母亲张某赶出家门,韦某便以其父韦A的法定监护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韦A与张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韦A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属其配偶张某,其子有异议应该要求韦A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韦某未经韦A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为其父韦A的法定监护人,便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起诉与张某离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通讯员 代志兴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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