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起草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至11月14日。 《办法(草案)》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机构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造价的1%-3%(含3%)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满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除外)。 不按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处罚。 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施工单位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反映意见有3种方式 1、写信: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府大院5号楼省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邮编:550004 2、电子邮件:yxanu@sohu.com 3、热线电话及传真:0851-6828955 详解《办法(草案)》 拖欠或克扣工资将多缴保障金 施工单位出现4种情形之一,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含5%)存储工资保障金。 1、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因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又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发生4种行为保障金发工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务工人员工资。 1、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2、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分包方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3、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工程负责人逃匿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4、其他依法应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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