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8月30日,笔者从兴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获悉,近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两规定分别对盗窃犯罪、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作出了调整。 盗窃罪新规定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500元调整为1000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起点仍为500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由人民币10000元调整为30000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人民币40000元调整为300000元。 诈骗罪新规定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4000元调整为5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仍然为50000元,与以前的标准相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则由20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 据了解,新的盗窃罪、诈骗罪数额标准颁布后,旧规定的数额标准同时废止。(通讯员 漆启玉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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