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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人情买炸药 糊涂男子被判刑

2013-8-22 06:44| 发布者: 不洗头发| 查看: 509| 评论: 0|来自: 光明网
摘要: 贵州兴义市一男子18年前向朋友借得炸药一包,为还人情竟想买一包炸药还给朋友,结果刚买到的炸药还未还给朋友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之杰有期徒刑三年 ...
    贵州兴义市一男子18年前向朋友借得炸药一包,为还人情竟想买一包炸药还给朋友,结果刚买到的炸药还未还给朋友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之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周启亮有期徒刑年二年,缓刑三年。
 
    1995年某日,贵州省兴义市的被告人张之杰为建房屋挖地基向同村的王某借得一包炸药,为了还朋友的情,便打电话联系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的被告人周启亮帮忙找炸药。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周启亮便将其2003年修公路时所分得的一包炸药交给被告人张之杰,被告人张之杰付给被告人周启亮人民币200元。案发后,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扣押的爆炸物为乳化炸药。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周启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之杰、周启亮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张之杰、周启亮买卖爆炸物品重量达4公斤。但被告人周启亮的炸药是修路后集体分给抵作工钱所得,被告人张之杰购买炸药是用于归还之前向别人借来用于建房所需。两被告人买卖炸药均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启亮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之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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