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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车时拒不配合 册亨市民一巴掌换来11个月有期徒刑

2013-8-6 20:51| 发布者: 不洗头发| 查看: 753| 评论: 0|原作者: 韦应贵|来自: 金州在线
摘要: 金州在线讯 日前,册亨县的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取公诉,姚某某一巴掌换来11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悉,去年11月27日,册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杨某某带领协勤人员在该县者楼镇至册阳方 ...
    金州在线讯  日前,册亨县的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取公诉,姚某某一巴掌换来11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悉,去年11月27日,册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杨某某带领协勤人员在该县者楼镇至册阳方向公路段执勤。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执勤民警示意姚某某突出接受检查,并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姚拒绝出示证件,称其只有行驶证没有驾驶证,且态度恶劣,执勤民警杨某某打电话给在城区执勤的协勤覃某某,请覃某某等人前来协助扣押摩托车,覃等人来到现场后欲将姚某某所骑摩托车扣押,姚某某在覃的脸上甩了一巴掌。后经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伤。
 
    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讯员 韦应贵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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