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在线讯 近日,黔西南州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案件,法院依法撤销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宣告,决定执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蒲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3月20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的2012年9月2日,被告人蒲某某因帮忙朋友打架又将一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打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蒲某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与新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对被告人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通讯员 陈伯海报道) |
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靠前驻点保畅通 “
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 教师节开展金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