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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印发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2013年实施方案

2013-5-9 18:05| 发布者: 小蚕豆| 查看: 1334| 评论: 0|来自: 金州在线
摘要: 为巩固提高“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和“满意在黔西南”主题活动工作成果,按照省文明委《多彩贵州文明行动2013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台了《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2013年实施方案》。   指导思 ...
    为巩固提高“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和“满意在黔西南”主题活动工作成果,按照省文明委《多彩贵州文明行动2013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台了《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2013年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会议和州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三化同步”主战略,以创建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目标,不断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和公共服务水平,展示黔西南美好形象,为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工作目标:2013年“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着力解决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背街小巷、乡村环境、建筑工地管理水平低、脏乱突出和空气、河流污染等问题,创建优美环境;着力解决停车场(位)不足、标志标线不清、乱停乱放、乱穿乱行、占道经营等问题,创建优良秩序;着力解决政务服务、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创建优质服务。

  工作重点

  一是加大公共厕所建设、升级改造和管理力度。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加大城镇公共厕所的新建和升级改造工作力度,今年内要有新建(升级改造)公共厕所投入使用。同时,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投入,推动公共厕所免费开放。

  二是加大农贸市场的建设、升级改造和管理力度。加强农贸市场的新建或升级改造力度。凡没有规范农贸市场的县(市、区),今年内要至少完成一个农贸市场的新建或升级改造。已经完成升级改造的,要规范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农贸市场管理机制,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确保市场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三是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抓好城市“白改黑”道路建设,解决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路面破损和脏乱问题。以停车场(位、线)的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抓好交通讯号灯、标识标线、过街设施建设。

  四是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大力整治城镇“野广告”。把“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到实处,大力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占道经营问题。加强对街道、小区、院落、楼道的“野广告”进行全面整治,基本杜绝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采取疏堵结合等方式,合理建设便民信息栏,引导广大群众规范信息发布。坚决查处“野广告”的印制窝点和散发人员,从源头上解决乱贴乱画污染城市环境问题。

  五是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管理。按照大建设、大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对城区建筑工地的管理,使各类建筑工地做到围栏施工、文明施工,工地进出口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道路硬化,建立冲洗平台,完善冲洗设施,明确专人负责保洁和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等车辆要做到密闭运输,杜绝带泥上路、沿途抛洒遗漏。

  六是加强交通秩序、环境整治。继续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满意在交通·文明伴我行”系列主题活动,大力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人乱穿乱行等突出问题,采取措施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今年在全州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文明大道”创建活动,对公路沿线、收费站、加油站、服务区、公共厕所进行综合整治,确保高速公路沿线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无乱设加水点,无占道摆摊设点等现象。高速公路沿线的县(市、区)、乡(镇)、村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创建工作有力推进。

  七是加大对乡(镇)、村环境整治。建立环卫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乡(镇)主要街道、河道、办公区域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公厕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无占道经营。加大村庄整治力度,铁路、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沿线乡(镇)、村寨要开展文明村镇创建。

  八是加大城镇空气、河道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对工业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城区、乡(镇)、村寨河道及沿线环境整治,对乱排乱倒的行为实施监控,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清扫保洁,河道及沿线垃圾有人清(捞),河面要做到基本无漂浮垃圾。

  九是提供优质公共交通服务。各县(市、区)加强对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航运码头、机场等环境秩序的整治。加强对城区的客运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的管理,严厉打击黑车营运,着力提升公交系统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实现车容车貌整洁、文明行车、安全出行、服务规范。

  十是提供优质政务便民服务。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建设和管理,做到办事环境宽敞、明亮、整洁,配套服务设施设置合理、齐备,路标、指示规范明了,为群众创造方便、舒适、优美、亲切的办事环境。各服务窗口要制定落实事项办结时限制度,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群众提供规范、热诚、高效服务。

  十一是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以各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为重点,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树立救死扶伤、病人至上、热情服务、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不断完善各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的公共设施,整治环境卫生,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是提供优质供水供电服务。供水供电部门要做好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生活用水用电;供水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水停电要提前向社会公告。供水供电营业场所要公开价格、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完善监督保障措施,保证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故障报修。

  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精力、更实的措施,切实把“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来抓。要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各行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形成声势,务求实效。“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承担起对本系统、本行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本系统、本行业“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各县(市、区)以及州直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5月下旬报州文明办,报送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分)内容之一。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各县(市)要切实改变文明办人少事多、疲于应付的现状。州文明委把各县(市、区)落实人、财、物的情况作为“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的考核内容。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的宣传力度,按照加大投入、加大建设、加大管理、加大宣传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公布举报信箱、设立专栏专题、刊播新闻、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先进典型,倡导文明风气,曝光不文明行为,监督不文明现象,切实为“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强化监督手段。继续开展“不满意问题”征集活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活动的督查指导,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办理回复群众反映的问题,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专栏,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力和群众不满意等突出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舆论监督。“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要列入党委、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内容,列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项视察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形成人大、政协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专业部门监督的立体监督网络体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是强化考核奖惩把“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纳入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和州直机关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对全州137个乡(镇)的年度工作考核。各县(市、区)及州直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对各单位部门、乡镇(街道办)的考核工作,强力推进“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深入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开展“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情况纳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对工作滞后、问题严重的单位、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方式促使其整改。

  州委、州人民政府根据《“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2013年考核方案》,对各县(市)及全州137个乡(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州直单位部门考核办法为:一是对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的整治力度。因单位整治工作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曝光一次,扣除该单位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该项分值的0.5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二是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本单位车辆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车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到交警、城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该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该项分值的1分;单位干部职工因乱穿乱行、乱吐乱扔等不文明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曝光1人次,每次扣该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该项分值的1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三是对不积极配合社区做好对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野广告”治理的,扣除该单位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该项分值的0.5分。

  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2013年考核方案

  根据《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2013年实施方案》,为推动工作落实,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原则和对象

  (一)考核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市)及全州各乡(镇)开展“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情况,检验活动实效,深化拓展、巩固提升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促进文明行动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努力改善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正。

  (三)考核对象:8个县(市)、137个乡(镇)。

  二、考核内容

  《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2013年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重点。

  三、考核方法及重点

  )重点督查。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文明办及相关单位联合组成“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督查组,对8个县(市)和137个乡(镇)进行督查考核。

  (二)日常督查。由州文明办负责进行督查。

  (三)暗访督查。由“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督查组进行督查考核。

  (四)不满意问题征集办理回复情况。对金黔在线网站(网址:www.gog.com.cn)“不满意问题征集活动”专栏反映的问题办理回复情况进行计分。

  (五)亮点加分。年度内,对“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突破性,典型做法取得明显成效,典型经验在省级以上媒体报道或在全省相关会议作过经验交流,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做法等实行加分,分值计于年终考核。

  (六)考核排名。

  1、对8县(市)的考核排名

  根据省、州考核结果,每季度对各县(市)进行考核排名。

  2、对137个乡(镇)的考核排名

  由“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督查组进行年度考核排名。

  四、考核结果计算

  (一)对县(市)的考核结果计算

  1、州对各县(市)季度考核得分:满分100分,暗访督查占90%,群众不满意问题办理回复占10%进行记分排名。

  2、日常督查:在日常督查中因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被通报一次扣0.5分,计于年终考核总分。

  3、亮点加分:每项亮点工作加1分,加分值按30%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4、各县(市)季度考核得分=省考核得分×50%+州考核得分×50%。

  注:未公布省考核得分时以州考核得分为季度考核得分。

  5、各县(市)年度考核得分=省年度考核得分×50% + 州年度考核得分×40% + 所辖乡(镇)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10% + 亮点工作得分 - 日常督查扣分。

  (二)对137个乡(镇)的考核结果计算

  1、满分100分,暗访督查占90%,群众不满意问题办理回复占10%。

  2、暗访督查得分由“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督查组进行考核。

  3、在日常督查中因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被通报一次扣0.5分,计于年终考核总分。

  4、各乡(镇)考核得分=州年度暗访督查考核得分×90% +群众不满意问题办理回得分×10% + 亮点工作得分 - 日常督查扣分。

  五、奖励与处罚

  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分两类进行奖惩。

  (一)奖励

  1、对列为全省第一类考核的兴仁县、贞丰县(全省共35个县市):在全省年度考核中排前5名的奖励2万元,排6至10名的奖励1.5万元,排11至15名的奖励1万元。

  2、对列为全省第二类考核的兴义市、安龙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全省共53个县市):在全省年度考核中排前10名的奖励2万元,排11至20名的奖励1.5万元,排21至25名的奖励1万元。

  (二)处罚

  1、在一类考核中,对上半年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5分的县(市)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对全年考核未达85分且为倒数后二名的县(市)进行黄牌警告。

  2、在二类考核中,对上半年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县(市)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对全年考核未达80分且为倒数后二名的县(市)进行黄牌警告。

  3、根据省、州检查考核结果,“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检查结果,每半年在全州挂末的县市(全省排名:兴仁县、贞丰县排名在25名以后,其他6县市排名在40名以后的)召开工作促进会。会上,该县(市)主要领导作整改发言。会议的会务和经费由该县(市)负责。

  4、对列为全省第一类考核的兴仁县、贞丰县:排25至30名的,由县主要领导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分管领导向“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作出承诺;排31名以后的,由县主要领导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向“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

  5、对列为全省第二类考核的兴义市、安龙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排35至45名的,由县(市)主要领导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分管领导向“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作出承诺;排45名以后的,由县(市)主要领导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向“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

  6、对乡(镇)的考核中,对年度工作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乡(镇)进行黄牌警告。

  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增强干部职工公德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树立黔西南新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央和省驻州单位及其干部职工。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惩结合、依法履行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四条 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对“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及其下设机构作出的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不认真履行职责,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行督查不力,不按工作要求和时限办理,影响“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大局的。

  (二)在“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中,社会各界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因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及其下设机构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时,明确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包庇袒护、整改不到位的。

  (五)在“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半年综合考评中连续2次以上(含2次)在全省排名倒数第一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或同一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整改未解决的。

  (六)上级对“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有关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问责的。

  第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八条 问责方式: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上述问责方式,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九条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同时,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除个人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由州纪委(监察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文明办等部门参加的“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工作问责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问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纪委(监察局),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对干部职工实行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提交问责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上级对“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有关工作进行明察暗访以及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需要问责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后,提交问责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后,将问责决定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执行问责决定:通报批评由州纪委(监察局)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或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由州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主谈,“多彩贵州·美丽黔西南文明行动”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组织、人社等部门有关领导参加;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干部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干部职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干部职工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问责决定机关应将问责情况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并将问责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问责执行情况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央和省驻州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监察局)、州委组织部、州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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