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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3-4-9 08:42| 发布者: 不洗头发| 查看: 1033| 评论: 0|来自: 兴义市人民政府
摘要: 公告兴府通〔2013〕45号为加快兴义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交通环境,2009年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列入该年兴义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批准后,位于兴义市延 ...
    公 告

兴府通〔2013〕45号

为加快兴义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交通环境,2009年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列入该年兴义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批准后,位于兴义市延安路一巷22号张永荣户房屋属于那坡立交桥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户

2009年7月以来,拆迁公司与张永荣户就房屋拆迁补偿一事曾进行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7月16日对张永荣户房屋作出兴迁裁字20111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应补偿张永荣房屋房地产评估价492927.00元及按政策给付的各种补助、奖励、安置等费用,共计685761.00元。补偿费以活期存折的方式支付张永荣户。

裁决书送达后,张永荣户未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兴义市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至今,拆迁公司本着和谐拆迁的原则,就房屋拆迁补偿一事又进行多次协商,但仍未达成协议。

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在今年年内建成,改善市民交通出行条件,现根据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7月16日对张永荣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1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限张永荣户即日起3日内将位于兴义市延安路一巷22号房屋内所有可动产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由拆迁公司拆除,逾期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由兴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兴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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