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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致伤残

2012-9-4 16:22| 发布者: rina| 查看: 306|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重庆荣昌一镇中学老师体罚学生做下蹲,导致孩子髋关节受伤致残。记者3日从重庆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该中学赔偿受伤学生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   2009年12月31日,荣昌县某镇中学初一年级学 ...
 
    重庆荣昌一镇中学老师体罚学生做下蹲,导致孩子髋关节受伤致残。记者3日从重庆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该中学赔偿受伤学生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

 

  2009年12月31日,荣昌县某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陈某因不守课堂纪律被任课教师张老师罚做下蹲运动,陈某心中害怕,就不停做下蹲,做了上百次。第二天,陈某感到髋部疼痛,在家长陪同下到诊所输液治疗。2010年元旦过后,陈某返校后仍感觉身体不适,1月19日在寝室疼得无法起床,送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时被诊断为左髋关节化脓性髋关节炎。因当地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陈某第三天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此后又两次到该院住院继续治疗,共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荣昌法院根据学校申请,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与下蹲运动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1.根据病史及二次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病历记录和手术记录,陈某左髋化脓性关节炎诊断成立。2.下蹲运动为左髋化脓性关节炎的促发因素之一,该行为与陈某自身其他原因共同结合造成了陈某身体受伤的结果。3.陈某目前伤残等级属十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张老师要求未满13岁的陈某做上百次下蹲,属于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了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因其是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的管理教育,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因此,荣昌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荣昌某镇中学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镇中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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